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301號聲請人 蘇義安 相對人 蘇鴻輝 關係人 蘇翁錦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蘇鴻輝(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任蘇義安(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蘇鴻輝之監護人。
指定蘇翁錦雀(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蘇鴻輝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相對人於民國104年2月27日因頸椎損傷合併頸脊髓壓迫之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蘇翁錦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於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 李政峰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之身心狀況,相對人坐輪椅而由家屬推進診間、眼睛睜開、對叫喚無反應,經鑑定人就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為鑑定後,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大腦中樞神經受損,目前語言能力、判斷力、抽象思考能力皆明顯較常人為差,僅能為簡單回答,故相對人目前是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有105年1月8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及鑑定意見,認相對人目前語言能力、判斷力、抽象思考能力皆明顯較常人為差,僅能為簡單回答,故相對人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蘇鴻輝既為監護之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相對人未婚、尚無子女,其最近親屬除父母親外、另有3兄弟姊妹;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其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相對人之兄弟姊妹3人 蘇欽毅蘇淑玲蘇淑燕 亦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蘇翁錦雀為相對人之母親,其同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兄弟姊妹3人亦表示同意等情,有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關係人蘇翁錦雀為相對人之母親,均為相對人至親及其等之意願,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蘇義安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依上揭規定,指定關係人蘇翁錦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本件聲請人蘇義安既任相對人蘇鴻輝之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蘇鴻輝之財產,自應依前揭規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蘇翁錦雀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筱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