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2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李芯寧李英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壹拾陸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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