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簡淑貞 相對人 陳榮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案外人 林治瑋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720,000元、1,740,000元之兩筆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又案外人林治瑋邀相對人為保證人於105年9月22日簽立貸款契約書3紙,向聲請人借用(1)8,070,000元、(2)790,000元、(3)203,87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1)自105年10月5日至135年10月5日、(2)(3)自105年10月5日至125年10月5日,詎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8,410,121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授信契約書影本二件、貸款契約書影本三件、戶籍謄本二件、土地登記謄本一件、建物登記謄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8年3月1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案外人林治瑋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1號│├──┬─────────────────────┬──┬──┬────┬─────┬─────────┤││土地坐落│使用│使用│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編號├───┬────┬───┬───┬────┤│地類├────┤範圍│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區│別│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648│(空│(空│119.50│全部│陳榮珍(全部)│││││││-0009│白)│白)││││││││││││││││└──┴───┴────┴───┴───┴────┴──┴──┴────┴─────┴─────────┘┌──────────────────────────────────────────────────────────┐│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1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房屋層數│││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及用途│││圍││├──┼───┼─────┼────┼────┼─────┼───┼───┼───┼────┼───┼────────┤│001│01139│花蓮縣新城│嘉南段│住家用、│一層60.54│194.21│陽台│21.63│平方公尺│全部│陳榮珍(全部)│││-0○○○鄉○○路│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60.98││││││││││109巷3號│9地號│土造、4│三層60.98││││││││││││層│四層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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