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永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永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永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簡字第3455號、100年度簡字第4318號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確定日││號│││期├───────┤期│期││││││案號│││├─┼───┼────┼───┼───────┼───┼───┤│1│施用第│有期徒刑│100年│本院│100年│100年│││二級毒│4月│5月3├───────┤9月28│10月26│││品││、4日│100年度簡字第│日│日│││││某時│3455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100年│本院│100年│101年│││二級毒│5月│10月18├───────┤12月24│1月16│││品││日下午│100年度簡字第│日│日│││││2時│4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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