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利達通運有限公司右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八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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