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5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聚元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弄十四之一號五樓)為聚元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聚元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又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0、8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聚元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聚元公司)遭經濟部命令解散,應行清算,該公司為一人公司,其所登記之法定代理人 黃崇淵 業已於96年6月14日死亡,並於98年07月15日遭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經授中字第0983410192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而黃崇淵之當然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皆陸續拋棄繼承,為利繳款書之送達及稅款之徵收,爰依法聲請選派聚元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黃崇淵為聚元公司之唯一股東,而其法定繼承人亦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聚元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公司設立登記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8月19日桃院永家茂97年度繼字第846號函、97年10月23日桃院永家茂97年度繼字第1313號函、97年9月4日桃院永家茂97年度繼字第1253號函及97年10月28日桃院永家茂97年度繼字第1480號函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聚元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聚元公司唯一之董事黃崇淵已於上揭時間死亡,該公司已廢止登記應以黃崇淵為清算人,而甲○○為黃崇淵之女兒,雖已辦理拋棄繼承,然衡情應無為不利於相對人公司行為之理,故甲○○為00年0月0日出生,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聚元公司之事務,且在聚元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甲○○為相對人聚元公司之清算人,堪為適宜。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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