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龍全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憶萍
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