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68號原告 顏秋芳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 律師被告 蔡銘航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 律師複代理人 蘇千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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