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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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97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按法律上具原則性、制度性之行政權行使,有其具體界限,非可恣予剝奪,揆諸原裁定所舉「倘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刑」乙節,要與本件係同時發生之併罰情形不同,前者乃著眼於訴訟經濟之考量,後者則純屬人為疏漏,焉有不能補正之問題?矧系爭裁定究非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論及所稱一事不再理制約,當非所宜,爰請本院更為裁量,重為裁定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94號裁定參照)。次按刑法第53條所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為其條件。因此,若於裁判確定後所犯之罪,即無適用之餘地,祇能就前後各罪之刑,併予執行之。承上說明,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則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台非字第4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甲○○於民國93年7、8月間起至同年12月8日止
,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4年3月16日以94年度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抗告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嗣撤回上訴,該案於94年6月15日確定,並於95年3月16日執行完畢;又抗告人因於93年11月22日、同年12月8日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於96年7月19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3873號刑事判決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確定。嗣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抗告人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各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於99年4月16日以99年度聲字第103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為20年,抗告人不服原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為該院以99年度台抗字第46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他字第3506號卷、99年7月9日板檢慎壬99執聲他3506字第336821號函、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其犯罪時
間雖係於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判決確定之前,惟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則於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之確定時間即94年6月15日之後,而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並參酌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自無從依刑法第53條規定聲請併合處罰,是原裁定以抗告人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不合數罪併罰要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為由,駁回抗告人之異議,經核並無違誤。又抗告人以原裁定所引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係指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之情形,與本件係同時發生之併罰情形不同,而認本件係屬人為疏漏,並無不能補正之問題云云,惟本件合併處罰之數罪本係先後發生,僅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係同時為之而已,與原審所援用最高法院判例之案例事實並無不同,自具備比附援引之基礎,是抗告人徒憑己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據。至抗告人以系爭裁定並非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其所論一事不再理之限制,並非允當云云,惟原審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既屬諭知抗告人有罪裁判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自屬有權受理異議之法院,且原審裁定於理由內亦未提及本件涉及一事不再理之限制,是抗告人此部分辯詞,亦屬無據,併予敘明。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本院99年度聲字第1036號裁定所附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3年11月22日、同│96年7月9日│96年7月7日│││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3年少連│板橋地檢96年偵字│板橋地檢96年偵字││年度及案號│偵字第54號│第21490號│第16041號│├───┬────┼────────┼────────┼────────┤││法院│臺灣高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簡字第7322│96年易字第2720號││事實審││754號│號│││├────┼────────┼────────┼────────┤││判決日期│96年4月17日│96年11月19日│97年3月21日│├───┼────┼────────┼────────┼────────┤││法院│最高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96年度簡字第7322│96年度易字第2720││判決││3873號│號│號││├────┼────────┼────────┼────────┤││判決│96年7月19日│96年12月10日│97年7月18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3月20日│96年4月10日│96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毒偵│板橋地檢96年毒偵│板橋地檢96年毒偵││年度及案號│字第2485號、第28│字第2485號、第28│字第2485號、第28│││96號、第2942號、│96號、第2942號、│96號、第2942號、│││第3767號│第3767號│第3767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47│97年度訴緝字第47│97年度訴緝字第4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3月19日│97年3月19日│97年3月1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年度台上字第│97年度台上字第││判決││4469號│4469號│4469號││├────┼────────┼────────┼────────┤││判決│97年9月12日│97年9月12日│97年9月12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5月13日│96年1月間某日│96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毒偵│板橋地檢96年偵字│板橋地檢96年偵字││年度及案號│字第2485號、第28│第7026號、第8255│第7026號、第8255│││96號、第2942號、│號、第8402號│號、第8402號│││第3767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47│96年度訴字第3500│96年度訴字第350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3月19日│97年6月12日│97年6月12日│├───┼────┼────────┼────────┼────────┤││法院│最高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96年度訴字第3500│96年度訴字第3500││判決││4469號│號│號││├────┼────────┼────────┼────────┤││判決│97年9月12日│97年9月23日│97年9月23日│││確定日期││││└───┴────┴────────┴────────┴────────┘┌────────┬────────┬────────┬────────┐│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6年1月間某日│96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偵字│板橋地檢96年偵字│││年度及案號│第7026號、第8255│第7026號、第8255││││號、第8402號│號、第8402號││├───┬────┼────────┼────────┼────────┤││法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00│97年度上訴字第41│││事實審││號│30號│││├────┼────────┼────────┼────────┤││判決日期│97年6月12日│98年1月8日││├───┼────┼────────┼────────┼────────┤││法院│板橋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00│98年度台上字第16│││判決││號│38號│││├────┼────────┼────────┼────────┤││確定日期│97年9月23日│9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