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55號聲請人鴻涪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耀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吸引力綜合百│第一商業│106年6月28日│29,970元│AT0000000│││貨股份有限公│銀行 延吉 ││││││ 司戴春發 │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