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簡春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簡春璜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1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12月1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21%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㈡債務人簡春璜又於民國103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9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8年04月23日屆滿,利率約定前3期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0.51%機動計息,第4期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㈢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18
年08月1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2成計算加付違約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三條)。
㈣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08月10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春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27%│││98567││8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簡春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6%│││630097││8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春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8567││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簡春璜│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30097││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