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仁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仁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仁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翁其良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仁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8日│100年5月23日│100年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74號│偵字第1323號│毒偵字第164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871號│1164號│12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15日│100年8月11日│100年10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判決││871號│1164號│1281號││├────┼────────┼─────────┼────────┤││判決│100年7月22日│100年9月19日│100年12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348號│字第2764號│執字第16號│││(編號1、2曾經本│(編號1、2曾經本院││││院以100年度聲字│以100年度聲字第││││第1077號裁定應執│1077號裁定應執行有││││行有期徒刑6月)│期徒刑6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