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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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 吳汝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顏國勇 │台中商業銀行和│101年4月6日│28,880元│HIA0000000│││││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