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群琮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吉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德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