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鄭如妘 被告 李安南
李奇龍 李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00元(參照原告提出之107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所載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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