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終結證明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 賴清祥 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廖鳳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