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終結證明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 賴清祥 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