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9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終結日為99年4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