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淑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47號裁定於民國107年3月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存摺、保單、機車一台,惟查,存摺餘款無清算價值;保險僅為團體保險,無解約金;機車一台為日常生活代步交通工具,不予處分,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