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4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京華(保誠)先鋒基金│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京華(保誠)先鋒基金│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3│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京華(保誠)先鋒基金│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