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建包裝轉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97年1月20日│20,000元│XC0000000││││司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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