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40號聲請人源泉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7年度除字第17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星寶飲食股份有限公│台灣企業銀行台北分│95年6月15日│92,202元│AU0000000││││司 孫榮謙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