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92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惠貞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周進利 因107年度重訴字第69
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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