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上訴人 王鎮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趙鳳鑾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按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情形外,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於10
5年8月22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狀內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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