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陳志銘前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由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志銘業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10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范惠瑩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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