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3號上訴人 黃士杰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 林育瑾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為再審事件,應徵再審裁判費6,330元(1,830+4,500=6,330),上訴人提起再審之訴時,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謝靜雯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