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92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文波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盧文波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3年12月2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