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原告 林棗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被告 林念慈
傅甘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