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9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高晨 暐債務人 白芯瑜 即高 白貴女 債務人高 文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零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高晨暐 於民國95年4月至99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高
文精、白芯瑜即 高白貴女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3,03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晨暐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 高文精 、白芯瑜即高白貴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9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白芯瑜即高│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83%│││63,035元│白貴女、高│月2日││││││文精、高晨│││││││暐││││└──┴─────┴─────┴──────┴──────┴───────┘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白芯瑜即高│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63,035元│白貴女、高│月3日││者依上開利率10%││││文精、高晨│││,逾期超過6個月││││暐│││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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