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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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鍾少幃選任辯護人許芳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少幃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8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鍾少幃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8年5月10日執行羈押,至108年8月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已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唐照明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