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9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治德
高志堅藍世正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八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