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6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林金山
       張義男
       胡智嘉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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