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陳俊佑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 律師
王可文 律師 周廷威 律師被告 吳柏緯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
之2 高銘澤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9樓之2 陳東群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林展弘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9樓
居臺中市○區○○○街00號11樓之2 張森澤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嚴雋凱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鍾誠貽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之2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3 林宏進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陳東君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林楚航 住彰化縣○○市○○街00巷0號11樓 黃景裕 住臺中市○○區○○○○街0號10樓之7 李哲維 住新竹市○區○道路0段000巷00弄00號 林于祐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5樓 謝佩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林鈺凱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9樓之1 劉育錦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15樓之1 劉凱元 (原名: 劉諺閎 )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0樓送達: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范思良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3 權洤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 洪貫緯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潘建成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陳品蓁 住南投縣○○鎮○○路000○0號 單世賢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9樓之2 陳坤 住基隆市○○區○○路00號4樓
居基隆市○○區○○街00號1樓 吳宗昇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賴齊浚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劉慧君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 魏仲維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 溫家瑜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柏緯、高銘澤、陳東群、林展弘、張森澤、嚴雋凱、鍾誠貽、林宏進、陳東君、林楚航、黃景裕、李哲維、林于祐、謝佩娟、林鈺凱、劉育錦、劉凱元、范思良、權洤、洪貫緯、潘建成、陳品蓁、單世賢、陳坤、吳宗昇、賴齊浚、劉慧君、魏仲維、溫家瑜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陳俊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另一被告 黃梓微 ,則待通緝緝獲之後,再為處理,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思帆
法官吳志強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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