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2號原告 蔡昱佑 法定代理人 蔡澄助
陳嘉慧 原告 陳蔡金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孫瑋 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紀冠羽 律師被告 林恩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張雅涵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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