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原告 黃宇舜
黃順聰 朱秀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
朱奕縈 律師被告 邱能正 被告雅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詹家銘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簡志宇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