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174號原告 翁雪瓊 被告 李登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5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劉依伶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