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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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秀美
呂士豪 被上訴人 呂雪梅
高橋英子 呂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原訴字第2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41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1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