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93號聲請人 吳學鐘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吳清景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鄉○○村○○鄰○○路○○○號之2),於108年11月17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