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6月1日,,有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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