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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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275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孝誠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74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33、12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原審認罪坦承不諱,經原審論以竊盜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後,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狀僅空言已知道錯了,請從輕量刑云云,對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誤則未指摘,應屬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