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70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秋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秋平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杜秋平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9年7月24日起執行羈押。而被告業因另案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自109年8月18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戊字第376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又本案業於109年8月13日辯論終結,定於109年8月27日宣示判決,亦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在監執行,再無逃亡之虞,則本案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