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793號債權人 陳宗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淳 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第2項及第51
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淳先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6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本票提示日,此裁定因債權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於106年7月14日將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已於106年8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證書、司法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