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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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60號聲請人 蘇秀燕
蘇耀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杰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因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補正通知函及送達回證附卷可參,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