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5號上訴人 李佩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黎浩斌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61,083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醫事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