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AOTHANHHUYNH(譯名:陶青黃)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DAOTHAMHHUYNH之英文姓名應更正如上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DAOTHANHHUYNH之英文姓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被告之英文姓名為DAOTHANHHUYNH,惟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被告之英文姓名誤載為DAOTHAMHHUYNH,記載與卷內資料不符,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