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頴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頴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頴昭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鄭頴昭因犯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表:受刑人鄭頴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公共│有期徒刑5│104年2月21│臺中地檢署│臺灣│104年度審│104年4月│臺灣│104年度審│104年5月│臺中地檢│││危險│月,如易科│日(檢察官│104年度偵│臺中│交簡字第45│30日│臺中│交簡字第45│25日│署104年││││罰金,以新│之聲請書誤│字第6301號│地方│7號││地方│7號││度執字第││││臺幣1千元│載為「102││法院│││法院│││7945號││││折算1日│年2月21日│││││││││││││」)│││││││││├─┼──┼─────┼─────┼─────┼──┼─────┼────┼──┼─────┼────┼────┤│2│過失│有期徒刑5│104年2月21│彰化地檢署│臺灣│105年度交│105年11│臺灣│105年度交│105年12│彰化地檢│││傷害│月,如易科│日│105年度調│彰化│易字第108│月14日│彰化│易字第108│月13日│署106年││││罰金,以新││偵字第111│地方│號││地方│號││度執字第││││臺幣1千元││號│法院│││法院│││946號││││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