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羅淑萌 被告 許順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