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綦建臺 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43×10=3,44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理由,含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擔任「壹零壹房地經紀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有,擔任負責人之期間為何?於此期間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5年即民國104年2月20日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倘聲請人目前無業,亦請詳實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房租25,000元、水費250元、瓦斯費400元、電費2,000元、管理費3,096元、膳食費6,000元、電信費2,800元、生活雜費1,000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從證明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本院自得不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聲請人就車貸部分,詳實說明債權人、貸款總額、期數、每期應繳付之金額、目前已支付期數,並提供每月繳款證明及相關釋明文件。另應說明該車係登記在何人名下?為何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未見列有該車?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一併陳報本院,勿僅提出保險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