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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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60號債權人 王靖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 文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債務人究係「瑋致企業有限公司」或「 吳文龍 」?債務人若有誤,併請更正。
二、請提出吳文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瑋致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借款或票款?㈠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吳
文龍請求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現金簽收單、匯款單等),並提出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㈡若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故請提出影印清晰、足資辨
識之系爭支票五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利息起算日若有誤,併請更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