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559號債權人桃園市大園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游智健 非訟代理人 陳健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武明 、 郭張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利率相符之釋明文件(如欠款清單、帳務查詢明細表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