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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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56號原告長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 律師複代理人戊○○
乙○○被告沅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號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范明達法官陳勇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蔡佳玲